| 关于在全县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测评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党委,县直党工委,慈山财校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推广我县20
00年4月以来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预审制、公示制的经验以及2003年6月以来虎邱镇试行发展党
员测评制、票决制的做法,根据 《关于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测评制、预审制、公示制
、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泉委组[2004]综2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试行发
展党员测评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试行发展党员测评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
重要措施,有利于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提高新党员的公认程度;有
利于坚持发展党员“16字”方针,坚持党员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有利于
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强化党性锻炼,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各级
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增强工作责任感,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促进发展党员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
抓好发展党员测评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
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我县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按
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新时期党员标准,严格规范发
展党员工作程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切实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
,大力推进高素质党员队伍建设。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发展党员测评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工作
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把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发展党员测
评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各项工作逐一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
查指导,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完善新
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机制。
各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
实行。
附:
1、发展党员测评制工作方案;
2、发展党员预审制工作方案;
3、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方案;
4、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方案;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
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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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发展党员测评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严格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对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
分子,由所在党支部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全体党员和本单位群众代表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二、基本步骤
1、准备阶段
(1)党支部准备每个测评对象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2)根据参加测评人数和测评对象名单制作《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及《入党申请人民主
测评情况汇总表》。
2、测评程序
(1)会议主持人清点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人数(到会党员数应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
,到会群众代表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宣布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测评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和《个人自传》。
(3)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介绍测评对象的有关情况和党支部培养考察情况。
(4)与会人员讨论酝酿,充分发表意见。
(5)分发《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会议主持人作填表说明。
(6)与会人员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7)收回《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8)汇总《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有关栏目。
(9)工作人员、支部负责人在《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上签名,盖党支部公章,
并封存《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10)测评汇总情况应向支委会报告,对多数同志认为属于“差”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附件2:
发展党员预审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发展党员工作基础,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拟确定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
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程序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
;村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和新兴行业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及时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并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把考察情况和党
委会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上级党委确定其为发展对象”栏上。
3、基层党委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表》,连同发展
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
评及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
4、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
,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表》的“党委组织部预审意见”栏目内,
并反馈给上报的基层党委。
5、对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可进行公示。
三、预审内容
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
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材料以及基层党委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
真的审查,看发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有关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
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预审方法
1、预审一般由县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个别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
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委,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授权负责预审。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要认真制定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预审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加强对授权
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监督制约,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2、预审单位根据预审内容,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资料等办法,
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更不能
发展其入党。
附件3:
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推进发展党员工作民主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1、拟确定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民主测评合格,党支部委员会(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并经预审通过,拟提交所在支部大会研究吸收为预备党员
的发展对象。
2、拟确定预备党员转正。对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
大会)研究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将发展对象或拟转正对象的主要情况,在召开支部大会前15天,采用统一格
式的《公示表》向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在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个人素质、德才表现、社会关系、廉洁自律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
3、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4、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党组织调查核实情况,一般在5天内形成专题报
告,提出能否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的具体意见,作为公示对象能否吸收为预备党员或
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三、公示内容
对拟发展对象应公示其个人情况、培训情况、考察情况、综合政审情况和上级党组织审查情况
等事项。
对拟转正对象应公示其个人情况、预备期限、转正申请、宣誓情况、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考
察情况、党支部委员会初步意见等事项。
四、公示形式
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村(居)党支部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机关、企事业
单位党支部可利用政务、企务、校务、医务公开栏或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基层党组织应设
立专门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收集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
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进行票决。
附件4:
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在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充分表达个人意愿,提高新
党员的群众公认程度,确保新党员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1、拟确定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对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通过民主测评、预审和
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确定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通过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基本原则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票决制,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为依据,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
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个别村情比较复杂的农村党支部可暂缓实行票决制,但须报经基层党委批准。在具体工作中
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坚持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酝酿讨论,防止以实行票决制代替党员酝酿
讨论的倾向,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能够真实地表达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确保党
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票决对象。
2、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
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
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3、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
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或两种以上意愿的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统一表决原则。可以一票表决一个票决对象,也可以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对多名票决对
象同时进行表决。
5、超过半数原则。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票决
;票决对象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投票人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三、基本步骤
1、会前准备
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党支部必须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综合
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民主测评、预审和公示等有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
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准备好加盖党支部印章的表决票和表
决情况汇总表。
2、票决程序
党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票决程序:
(1)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介
绍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3)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表现和培养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
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和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推优”、政审、培训、民主测评、预审和公示等方面的情况及
支委会意见;
(5)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提交的书面意见由支部在大会上宣读;
(6)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7)进行票决:
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民主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员(一般各2名);
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在《表决票》上填写相应符号;
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人依次投票;
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
监票人报告得票情况;
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的“说明栏”上填写有关内容后签名,加盖党支部印章
,并封存《表决票》。
(8)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对发展对象“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提交支部大
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9)党支部及时填写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决议”,并签名盖章,连同
其他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党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
(1)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
差距,表明决心,并说明有关问题;
(3)预备期间的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
正式党员的意见;
(4)转正对象所在的党小组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党小组意见;
(5)支委会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工作表现和公示等方面的情况;
(6)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提交的书面意见由支部在大会上宣读;
(7)转正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8)进行票决(参照接收预备党员有关程序);
(9)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对预备党员“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10)党支部及时填写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并签名盖章,连同
其他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3、整理归档
党支部大会通过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
存档一份。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票决情况汇总表》由支部存档。对党支部大会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论是否按时转正,其《票决情况汇总表》都要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支部存档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附件5: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
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指的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
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未能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
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l、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专人(一般为2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党委
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人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程序是否规范,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召开党委会进行
审议和把关而批准其入党的;
3、党委会研究审批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5、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综合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
,或未按规定程序做好民主测评、公示和票决工作而予以审批的;
6、把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
7、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8、未经有权预审的基层党委进行预审或未送上级预审而审批发展党员的;
9、将上级规定的不能发展的对象审批入党的;
l0、故意篡改档案材料,或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归档造成损失的,等。
第三条 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有权预审的基层党委二次预审未通过的
,由预审单位对基层党组织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
现三次以上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2、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
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能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
关活动及培训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或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
对象的;
6、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7、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而予以发展或转正的;
8、未按规定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或拟研究其转正问题的预备党员进行民主测
评的,或将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定为发展对象或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9、在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个别村情比较
复杂的农村党支部可暂缓实行票决制,但须报经基层党委批准),或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
人数未超过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
预备党员转正的;
10、上级党委预审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未能在公示后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
未能在召开支部大会后及时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
报党委的;
11、未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无考察材料的;
12、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
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3、未召开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4、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未及时转递有关材料的。
第五条 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在任期内连续二年未发展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
改;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必须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故意不
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给予调整。
没有特殊情况,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连续二年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或党委对连续二
年未发展党员的支部未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该党委通报批评,
取消其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资格,并取消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况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
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
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预审单位、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
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主要责任者,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发文前,已办结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办结的案件,依
照本办法处理。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
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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